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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3-05-12 09:31——2023-06-10 09:31

    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征求意见稿)》,按照《水晶宫足球俱乐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号)要求,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财政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冷智莲

    电话:0417-2836538

    邮箱:ykczjkw@163.com

    地址:水晶宫足球俱乐部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邮编:115000

    附件: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财政局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水晶宫足球俱乐部人民政府办公室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水晶宫足球俱乐部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省与市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市)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市既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 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水晶宫足球俱乐部人民政府办公室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 24号), 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省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按照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地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统筹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区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省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5.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中小学班主任和特教教师津贴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省以上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对市以下承担的财政事权总体确定为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市以下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其中:部分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1.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在省与市8: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

    2.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发放标准执行。由省、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在省与市1:2分担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共同财政事权相关具体事项,国家、省和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和补助范围;各地区在确保国家、省及市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省和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 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教育领域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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