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
(二)适用范围:
1.使用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资金和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2.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3.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建设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三)涉及单位: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四)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原则:
1.符合“数字政府”总体规划。
2.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提供的服务,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3.符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要求。
4.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二、项目规划与决策管理
(一)明确信息化项目规划及项目管理相关程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二)形成年度项目立项计划,明确项目报批前应落实的建设条件。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应在市级政务云进行部署,并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除外)
三、项目审批管理
(一)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项目与“数字政府”工作总体要求的关联度,以及部门以往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分别明确建设开发类、运维服务类项目审核环节。
建设开发类:项目建议书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
运维服务类:履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审批环节。
(三)资金预算管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当年6-8月,特殊原因情况紧急,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履行上述审核程序。
(四)共建共享项目: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需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五)项目审批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编制信息资源目录、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四、项目建设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相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市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项目变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三)项目终止:明确项目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五、验收监管及绩效评价
(一)明确申请竣工验收时间和具体流程,明确验收合格后开展自评价要求,明确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中的数据共享要求,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登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